17 在醫院急診室工作的醫事人員,在執行醫療業務時,遇到一位年滿 18 歲的病人自述遭遇暴力行為對待,
下列何種情形可以不須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來通報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A)病人(受害人)與加害人為已經分手但曾有親密關係(性關係)的男女朋友
(B)加害人為病人(受害人)未同住的親表哥
(C)加害人為病人不具監護權且未同住的二親等直系血親
(D)加害人為病人(受害人)的學校宿舍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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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46), C(29), D(481), E(0) #2592716
統計: A(52), B(46), C(29), D(481), E(0) #2592716
詳解 (共 3 筆)
#4758536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C)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B)
第 63-1 條(危險情人)(1040123 增訂)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A)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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