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身心障礙者於遭到遺棄,且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 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 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上述之緊急保護安置,若未經過法院裁定,不得超過多久時間?
(A)二十四小時
(B)三十六小時
(C)四十八小時
(D)七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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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3), C(23), D(402), E(0) #2592719

詳解 (共 2 筆)

#449259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80 條
第七十八條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保護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協助身心障礙者向法院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
繼續保護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評估協助轉介適當之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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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對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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