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駕車因交通違規而遭員警攔停開單舉發,甲向員警求情無效後,一時氣憤而口出:「王八蛋」、「爛 警察」等語,並拒絕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甲的行為可能構成下列何種犯罪?
(A)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的侮辱公務員罪
(B)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
(C)刑法第 138 條的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D)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的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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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37), B(1187), C(45), D(74), E(0) #1808981

詳解 (共 8 筆)

#2965236

員警是刑法上所稱公務員( 10條Ⅱ第一款可資參照)

 

(A)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的侮辱公務員罪

140條Ⅰ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甲完全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B)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

135條Ⅰ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甲僅是一時氣憤辱罵公務員而已,並無實施強暴脅迫,欠缺客觀構成要件,故不成立本罪

 

 

(C)刑法第 138 條的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138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甲並沒有撕毀扔掉或藏匿舉發舉發通知單,欠缺客觀構成要件,故不成立本罪。

 

(D)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的誹謗罪

309條Ⅰ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310條Ⅰ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觀行為人甲辱罵的文字,應為討論是否該當公然侮辱罪,絕非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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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614

簽名只是一個"簽收"的依據..您不簽名那是您的自由
簽了名收了紅單或是不簽名收紅單OR不簽名不收紅單(員警會註明你拒簽.不會再另開不服取締).
不簽名.拒收紅單,員警才會用郵寄的方式寄給你
你不簽名收了紅單.,當場將紅單撕破..那也是你的自由

除非你去撕毀他手上的罰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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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2664
B選項因題目沒有施加強暴脅迫字眼 所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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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7703
依題意,員警(公務員)、交通違規開單(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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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4385
§135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共 1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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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623

請問一下~

如果是 甲沒有罵人,就是一直不簽名,坐在地上耍賴,與員警僵持不下。

請問會成立何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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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0080

員警是刑法上所稱公務員(第 10條Ⅱ第一款可資參照)

 

(A)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的侮辱公務員罪

第140條Ⅰ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甲完全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B)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的妨害公務罪

第135條Ⅰ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甲僅是一時氣憤辱罵公務員而已,並無實施強暴脅迫,欠缺客觀構成要件,故不成立本罪。

 

 

(C)刑法第 138 條的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甲並沒有撕毀、扔掉或藏匿舉發舉發通知單,欠缺客觀構成要件,故不成立本罪。

 

(D)刑法第 310 條第 1 項的誹謗罪

第309條Ⅰ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Ⅰ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觀行為人甲辱罵的文字,應為討論是否該當公然侮辱罪,絕非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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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953
丙非公務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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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3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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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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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52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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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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