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在某監獄擔任管理員,堂哥乙因為犯強盜罪而在監執行,甲礙於乙苦苦哀求而縱放乙離開監獄。關於 甲、乙的上述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脫逃,不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B)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2 項的公務員過失縱放罪
(C)乙在翻牆離開監獄時遭圍捕,未能成功脫逃,甲的縱放行為雖屬於未遂,仍應加以處罰
(D)甲縱放具有親屬關係之堂哥乙,屬人之常情,依法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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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847), C(5809), D(1285), E(0) #1808983

詳解 (共 6 筆)

#2848488

(A)構成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

(B)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第 1項的公務員故意縱放罪

(C)乙在翻牆離開監獄時遭圍捕,未能成功脫逃,甲的縱放行為雖屬於未遂,仍應加以處罰(163III)

(D)163沒有減輕規定,162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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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909
(A)乙未使用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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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條
A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63 條
B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C
 
第 162 條(普通人縱放或便利脫逃罪D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
減輕其刑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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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849
162>便利縱放罪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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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8196
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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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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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38495
未解鎖
19.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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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96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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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放都有未遂普通人才有得減 公務員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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