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職務上或非職務上製作的文書都是公文書
(B)刑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不含本數或本刑
(C)性器接合才是性交,口交或肛交都不算性交
(D)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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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25), C(113), D(8408), E(0) #1808965
統計: A(121), B(225), C(113), D(8408), E(0) #1808965
詳解 (共 8 筆)
#2852876
刑法第十條(名詞定義)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B)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稱公文書者,謂(A)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C)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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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4745
(A)公務員職務上或非職務上製作的文書都是公文書
第10條Ⅲ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B)刑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不含本數或本刑
第10條Ⅰ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C)性器接合才是性交,口交或肛交都不算性交
第10條Ⅴ第一款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D)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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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6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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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744
刑法上所指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基於身分關係於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至其製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則非所問。
若由形式上觀察,其文書係假冒公務員身分,並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未有公務員用印或簽名之外觀而程序欠備,然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偽造之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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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749

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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