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對於正犯與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幫助他人實行犯罪,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亦構成幫助犯
(B)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
(C)行為人共同謀議而推由其中一人實行犯罪行為,該共同謀議者亦為共同正犯
(D)關於教唆犯或幫助犯之從屬性,現行刑法之立法,係採取嚴格從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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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1260), C(545), D(5231), E(0) #1808968
統計: A(542), B(1260), C(545), D(5231), E(0) #1808968
詳解 (共 10 筆)
#2907968
選項C . 共謀犯罪者 ,只要有一人著手,全體就著手。 是正確的
選項D, 共犯採限制從屬性, 1.正犯須以著手 2.需有正犯故意不法的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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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803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純正身份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不純正身份犯)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純正身份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不純正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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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525
回樓上,刑法第31條~
你說的應該像是甲想殺養父乙,甲夥同朋友丙將養父乙殺死,這個題型嗎?~
甲成立刑法272,而丙因為刑法31的規定,僅須科以通常之刑,所以乙成立刑法271。
(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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