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對於正犯與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幫助他人實行犯罪,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亦構成幫助犯
(B)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
(C)行為人共同謀議而推由其中一人實行犯罪行為,該共同謀議者亦為共同正犯
(D)關於教唆犯或幫助犯之從屬性,現行刑法之立法,係採取嚴格從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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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1260), C(545), D(5231), E(0) #1808968

詳解 (共 10 筆)

#2907968

選項C . 共謀犯罪者 ,只要有一人著手,全體就著手。   是正確的

選項D, 共犯採限制從屬性,   1.正犯須以著手 2.需有正犯故意不法的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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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806
(A)刑法第30條第一項 幫助他人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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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803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純正身份犯)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不純正身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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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5485
從教唆 幫助的立法理由可知依限制從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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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129
教唆犯如採共犯獨立性說之立場,實側重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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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581
幫助犯或教唆犯之從屬性是採“限制”從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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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792
請問B選項如果是刑法272條殺害直系尊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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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2089
嚴格從屬理論  跟嚴格從屬性不依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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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525

回樓上,刑法第31條~

你說的應該像是甲想殺養父乙,甲夥同朋友丙將養父乙殺死,這個題型嗎?~

甲成立刑法272,而丙因為刑法31的規定,僅須科以通常之刑,所以乙成立刑法271。

(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
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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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770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第 2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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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367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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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3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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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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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525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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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之成立,依作為通說的「共犯從屬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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