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行政執行法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 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B)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一般損失為限
(C)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聲明異議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三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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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9), B(433), C(304), D(169), E(0) #3116599
統計: A(2889), B(433), C(304), D(169), E(0) #3116599
詳解 (共 8 筆)
#6119164
補充與警職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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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第31條第1項: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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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1項: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 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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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6563
41條
B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C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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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847
行政執行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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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967
(B)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一般(特別)損失為限 (警職法:特別犧牲)
(C)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
(D)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三(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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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3660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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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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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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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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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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