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111 年 10 月 19 日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公布有關使用警械之損失補償規定。就此損失補償課題,下 列有關該條例修正前、後差異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修正前,損失補償額度有限額;修正後,亦有最高限額
(B)修正前,得請求損失補償者,包含相對人與第三人;修正後,則限定於第三人
(C)修正前,請求損失補償之第三人如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修正後,法 院應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D)修正前,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損失,始得請求;修正後,則限於生命、身體、財產 之損失,始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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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5), B(688), C(449), D(542), E(0) #3255338
統計: A(3445), B(688), C(449), D(542), E(0) #3255338
詳解 (共 5 筆)
#6213874
(B)、(D)刪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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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修正前,請求損失補償之第三人如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修正後,法 院應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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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部門哪次"應"減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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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54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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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206
這題答案是 (A) ✅。
這題很容易被「修法後最高限額」搞混。111 年 10 月 19 日修正《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後,補償對象改為第三人,且補償基準由內政部另訂辦法。現行第11條明定第三人因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得請求補償,並規定有可歸責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
各選項
(A) ✅ 正確
修正前,損失補償額度有限額;修正後,亦有最高限額。
✔️ 正確。
修正後《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各項補償有最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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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修正前包含相對人與第三人;修正後限定於第三人。
錯在修正前的法律關係並不是題目這樣簡單區分「相對人+第三人」。
修正後則很明確:第三人才能依第11條第3項請求補償;而依補償辦法,第三人定義排除「警察使用警械之相對人」及「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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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差在「得」與「應」。
修正後條文是:
有可歸責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不是「應」減輕或免除。
所以 C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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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修正後確實是:
生命、身體或財產
但修正前並不是單純題目所說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這樣的比較,因此整個前後差異敘述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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