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A 因欠稅遭行政執行分署限制出境,A 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聲明異議而遭駁回後,於司法實務上A 得如 何提出行政救濟?
(A)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
(B)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C)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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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7), B(2112), C(322), D(415), E(0) #934918
統計: A(2517), B(2112), C(322), D(415), E(0) #934918
詳解 (共 10 筆)
#3389758
※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Tip: 公、會、行、行、購、教(公會閒閒摳腳)
1.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複審」(公務人員保障法§25)
2. 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NO.295)
3. 行政訴訟法§4:「訴願經三個月未決定」
4. 行政執行法§9:「聲明異議」
5. 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6. 教師法之「再申訴」
※訴願之先行程序
Tip: 稅、保、學、標、會 ((先)睡飽,學標會)
1. 稅捐稽徵法之複查
2.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審議
3. NO.382:學生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4. 商標法之異議
5. 集會遊行法之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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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963
到目前為止,看到「相當訴願」程序的只有三個:
1 公務人員→提復審(保障法25)
2 會計師懲戒(釋字第295)
3 採購→申訴(採購法74)
如果還有,請各位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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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970
97年12月聯席會議決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 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 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 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 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 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 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 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 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 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 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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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890
回18F
簡單的大概說是
撤銷訴訟為 撤銷已存在之不利益行政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為 要求行政機關作成受益行政處分
差別在於有沒有既存行政處分
撤銷是已經有一個標的在 想要行政機關把它撤掉
課予是在行政機關怠為或拒為的情況下要他作出一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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