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A 因欠稅遭行政執行分署限制出境,A 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聲明異議而遭駁回後,於司法實務上A 得如 何提出行政救濟?
(A)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
(B)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C)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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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7), B(2112), C(322), D(415), E(0) #934918

詳解 (共 10 筆)

#3389758

※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Tip: 公、會、行、行、購、教(公會閒閒摳腳)

1. 務人員保障法之「複審」(公務人員保障法§25)

2. 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NO.295)

3. 政訴訟法§4:「訴願經三個月未決定」

4. 政執行法§9:「聲明異議」

5. 政府採法之「申訴」

6. 師法之「再申訴」


※訴願之先行程序

Tip: 稅、保、學、標、會 ((先)睡飽,學標會)

1. 捐稽徵法之複查

2. 全民健康險法之審議

3. NO.382:生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4. 標法之異議

5. 集遊行法之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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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822
參考 http://  tw.gig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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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963
到目前為止,看到「相當訴願」程序的只有三個:
1 公務人員→提復審(保障法25)
2 會計師懲戒(釋字第295)
3 採購→申訴(採購法74)

如果還有,請各位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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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970

9712月聯席會議決議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 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 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 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 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 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 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 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 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 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 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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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134
最新見解改採當事人毋庸另行提起訴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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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890

回18F

簡單的大概說是

撤銷訴訟為 撤銷已存在之不利益行政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為 要求行政機關作成受益行政處分


差別在於有沒有既存行政處分

撤銷是已經有一個標的在 想要行政機關把它撤掉

課予是在行政機關怠為或拒為的情況下要他作出一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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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693
他上述的說明 你只是申明異議而已,然後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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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636
異議程序是訴願之先行程序,異議-訴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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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675
有修法了 直接提行政訴訟 因聲明異議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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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8863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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