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須以書面為之,行政處分不以書面方式為限
(B)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行政處分是單方行為
(C)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享有較大彈性,不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拘束;作成行政處分則須嚴格遵守法律保
留原則
(D)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行政處分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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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8), B(72), C(4256), D(373), E(0) #934926
統計: A(478), B(72), C(4256), D(373), E(0) #934926
詳解 (共 7 筆)
#2432548
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享有較大彈性,是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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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契約須以書面為之,行政處分不以書面方式為限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95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B)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行政處分是單方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C)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享有較大彈性, 不 受依法行政原則之拘束;作成行政處分則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D)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行政處分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程序法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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