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法規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法之法規命令以得撤銷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B)無法律授權而逕行以法規命令授予人民權利或利益者,應從嚴認定而為無效
(C)法規命令未經過草案預告程序即訂定發布者,無效
(D)訂定法規命令依法須先經其他機關核准,未經核准而發布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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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1), B(927), C(394), D(3414), E(0) #934936

詳解 (共 10 筆)

#3073162

(A)應改為=>違法之法規命令並非一律撤銷或無效,若違反行政程序法 §158規定之情形,原則上為無效,而其他違法之法規命令亦未屬於得撤銷

(B)應改為=>無法律授權而逕行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或利益者,應從嚴認定而為無效

(C)應改為=>法規命令未經過草案預告程序即訂定發布者,非無效(得撤銷)。
違反行政程序法 §154預為公告之規定者,並
行政程序法 §154無效之瑕疵,乃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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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949
A.違法之法規命令以得撤銷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違法法規命令係屬無效
C.法規命令未經過草案預告程序即訂定發布者,無效 :得撤銷,無效之法規命令須依行程第158條,未公告屬法規命令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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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67
行政程序法§158Ⅰ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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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159
授予人民權利或利益的法律相較於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比較不會需要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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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776
(C)的解答,要搬陳敏大法官的見解出來說明:
如果法規命令違反須經事先公告及聽證程序(便是此題的草案預告程序),即定性為違法之命令,並以無效待之,在我國長期之法規飢渴狀態下(立法委員立法怠惰),對法制作業效率及法律安定而言,皆為不可承受之重,因此,應將行政程序法有關訂立法規命令之程序規定,理解為訓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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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08
6F觀念好像有錯哦
授予利益的法規命令比較不需從嚴
但限制剝奪等法規命令相較下需從嚴,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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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640
(C)選項錯誤的原因,如果從這角度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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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189
行程151: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意即法規命令的瑕疵由行政機關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
行程158: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管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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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7437
樓上的同學是不是看錯題了呢?
此題答案應是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125條應是第33題的答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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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252
依行程154,如情況急迫,應也可不用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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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3248
未解鎖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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