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何種情形不會使訴願程序終結?
(A)訴願人撤回訴願
(B)訴願人因酒醉駕車被吊銷執照,於訴願期間死亡
(C)訴願決定不受理
(D)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
統計: A(205), B(2611), C(767), D(2015), E(0) #934935
詳解 (共 10 筆)
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仍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管轄機關為不受理決定,訴願程序才會終結。
Q 下列何種情形不會使訴願程序終結?
(A)訴願人撤回訴願 (B)訴願人因酒醉駕車被吊銷執照,於訴願期間死亡→並未提及有承受訴願人...囧 (C)訴願決定不受理 (D)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撤銷後仍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作成不受理「決定」)才算終結。
*訴願程序之終結:
1.訴願人自行撤回訴願案。(A)
2.訴願案已經決定或決定不受理。(C)
3.當事人已經和解。
4.訴願人死亡而沒有承受訴願之人。(B)
故本題(D)依訴願法第58條規定,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仍須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案件程序才會終結。
訴願法第58條第2項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參考資料:林清老師選擇題百分百、樓上摩友
訴願人於訴願進行中死亡或消滅時,此時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並得由其繼承人或因合併而另立或存續之法人依訴願法第87條之規定承受訴願。但是,若長期未承受訴願導致訴願程序長期處於停止之狀態,法律關係亦隨之長期陷於不確定之狀態,實有不當之處。所以,同條第3項規定欲承受訴願者,應於三十日之期間內為之,否則,受理訴願機關可以欠缺訴願人為由,作成不受理之決定。惟該項事由,並未明訂於訴願法第77條各款之情形,不過,如前所述各款之規定應僅為例示之性質,且亦或可適用第3款之規定,而為不受理決定。因為,在欠缺訴願當事人能力之情形即可為不受理之決定,舉輕以明重,在欠缺訴願當事人之情形,更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自然人或法人於提起訴願前死亡或消滅時,當然應由其繼承人或繼受其權利之法人提起訴願並為訴願人,固無疑問。但倘若仍以死亡之自然人或消滅之法人為訴願人時,自然亦應如同前述欠缺訴願當事人之情形,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from:王昇徽 訴願法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