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行政處分未記載救濟期間,處分相對人於行政處分送達後 3 個月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命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
(B)裁定駁回訴願
(C)作成不受理決定
(D)如無欠缺其他合法要件,則進行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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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78), C(240), D(1068), E(0) #1533398

詳解 (共 3 筆)

#2523425

行政程序法98(3)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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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409
題目說未記載救濟期間!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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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892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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