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承上題,內政部上開徵收處分因未踐行協議價購之先行程序,被行政法院認定為違法。惟基於公益之考量,行政法院欲依行政 訴訟法第 198 條及第 199 條規定作成情況裁判。關於裁判書之寫法,下列何者錯誤?
(A)判決主文撤銷原處分
(B)依原告之聲明,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C)於主文諭知上開徵收處分違法
(D)得於理由中教示原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 1 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99), B(195), C(183), D(418), E(0) #1533405

詳解 (共 2 筆)

#2674779

198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199

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37
0
#1861807
第 198 條             ...
(共 2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