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內政部上開徵收處分因未踐行協議價購之先行程序,被行政法院認定為違法。惟基於公益之考量,行政法院欲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及第 199 條規定作成情況裁判。關於裁判書之寫法,下列何者錯誤?
(A)判決主文撤銷原處分
(B)依原告之聲明,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
(C)於主文諭知上開徵收處分違法
(D)得於理由中教示原告於本案判決確定後 1 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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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8), B(444), C(457), D(1142), E(0) #434819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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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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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60
因公益作成情況決定,想當然就是不會撤銷變更廢止本來既有處分,所以A不正確。但是法院仍要告知人民原本處分的確違法,且該賠原告的法院還是要叫機關賠(若該訴訟中原告忘記要求賠償的話,一年內還是有救,再向法院提起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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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81
第一百九十八條   (情況判決 )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A)判決主文撤銷原處分 
不能動原本的行政處分, 這個行政處分是為了公益,  即使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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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343
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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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779
行政訴訟法第198條第1項的法效:「得駁回原告之訴。」即代表行政法院不可能於判決主文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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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757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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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546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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