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某甲申請室外集會遊行,警察機關發給許可通知書,上載有「應增加5名糾察員,以維持秩序」文字。請問該段文字之性質為何?
(A)附有條件之附款
(B)附有負擔之附款
(C)行政指導
(D)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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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 B(6916), C(442), D(194), E(0) #434824

詳解 (共 10 筆)

#1077228
小妹有個非常白話的判斷方式提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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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321
同樓上

條件跟負擔的差異在於  條件成就的效果已明白表示於該附款之內容中  而負擔則否

條件成就   會直接導致原未生效之行政處分生效(此為停止條件)
                   或是直接導致原已生效之行政處分失效(此為解除條件)   

而負擔之履行與否與處分之生效或失效並無直接關聯  不履行負擔並不代表處分即會自動失效

以9F之例子為例
            須加裝消防設備才准許開工廠  (停止條件)
            准許開工廠  然應加裝消防設備  (負擔)
            准許開工廠  然於日後若消防安檢未過時  廢止其許可  (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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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964
附條件有條件成就的問題,如果(條件達成/不達成)則(發生效果)

而附負擔只是單純的增加義務,沒有說如果怎麼樣就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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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096

負擔若不履行,原則上並不影響行政處分的生效,只能以廢止該處分作為最後手段。

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無法律效果),相對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不得據此對相對人做出不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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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808

延伸學習供參考

行政程序法93條中所謂附款有五項,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事後附加或變更。

其中有附條件附負擔的附款!

附條件又分為: ()附停止條件 ()附解除條件
(
)附停止條件: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EX:有消防設備始得營業。n
(
)附解除條件:行政處分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EX:工程完成80%時外籍勞工須予以資遣&遣返。

Q1.
那麼附負擔是什麼意思?
就負擔而言,其乃是屬於獨立形成之行政處分,但僅是依附在該授益處分之上。
 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  其准許外國人居留本已是對該外國人之授益處分,然卻後面又增添了不得在台就業之負擔處分。 若該外國人不服,可針對該負擔處分進行行政爭訟。  所以依附在授益處分上的負擔處分,屬於獨立的行政處分。 


Q2.附負擔和附條件的區別實益是什麼?可以的話,請告訴我簡單的判斷方式!n
就附條件與負擔的區別實益,條件附款乃是『該事之結果成立,才得已實現或終止』,  如所舉之案例,  (1)開工廠須加裝消防設備,才可以開工廠,其授益處分必須要先加裝消防設備,才可給予開工廠之行政處分,此為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案例。 (2)徵外勞來台工作,當工作已達80%的時候,就必須遣送外勞回國,該授益處分即為終止。(此乃保障台灣人民之就業機會)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不需該負擔成立,始得生效或終止』 如前述所舉案例,  某外國人要來台灣居留,行政機關遂給了他一張在台居留之授益處分,該居留權之效力就已先成立,但該授益處分內容卻有『不得在台就業』之負擔處分,若該外國人雖已在台灣居留,但卻偷跑去工作,則恐有會被遣送回去之可能。
Q3.
有人說附負擔是:要求人做某事,已成為行政處分生效之條件!可是這樣不就是和附停止條件差不多了嗎?

附負擔之授益處分『要求某人做某事,該處分方得生效』這個觀念似乎是錯誤的, 在上述案例中,請您思考一下:  該外國人難道要先不能在台就業,該居留權方得成立?   其案例所見:   該外國人已經得到在台居留權了,只是不得就業,一旦偷跑去就業工作,行政機關就可以把他遣送回去。   這就是跟附停止條件之不同所在
  順便補充:  『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和『保留負擔事後附加或變更』此兩種授益處分,其內容裡增添的『負擔』附款,均為單獨之行政處分  只是不同的是,『附負擔之授益處分』─n給了授益處分,但也給了對方不可以做某些事情的限制   『保留負擔事後附加或變更』─n給了授益處分,但保留某些可以要求對方不可以做某些事情的限制,例如:行政機關給予某甲設立工廠之授益處分,  但日後因某甲工廠所發出的噪音使鄰居受不了之下而投訴,該行政機關就可以要求某甲增設隔音設備,若某甲不增設,那該行政機關就可以依行程法第123條第三款廢止某甲的授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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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87
條件:係指行政處分規定給予人民利益或課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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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411

條件跟負擔的敘述5F 大熊  已經說得很明白了,我就不再重複敘述了XD

 

條件:A公司申請進口美國牛肉,政府給予核准,但未來要國內是出現狂牛症疫情的話,將會禁止A公司進口牛肉

 

負擔:B餐廳申請營業,政府回應是,餐廳必須要先有消防設備(義務)我們才會核准

 

題目中的「應增加5名糾察員,以維持秩序」,應該不屬於「繫於將來不確定事實者」,而是必須達成某種義務才准許你們去做遊行這件事情

 

總不能對政府說我們不確定未來能不能有糾察員吧XD”

那一定馬上就被打回票請大家乖乖回家睡覺

 

以上是小女子的看法,若有不正確的地方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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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751

不要搞得那麼文謅謅簡單解釋就是

條件分為

1.      停止條件 : 你如果考上公務員就送你一台汽車!!                                                                                      把汽車想成=授益處分           達到目標就給你授益處分

 2. 

解除條件 : 在申請示威遊行案件,警察機關許可之,但條件是一有暴力事件產生,許可立即失效。     機關給申請許可=授益處分  先給你授益處分,如果你惹事就受停止遊行

 

負擔,獨立行政處分,  

 例如:准許外國人居留,但不得在台就業之限制。     

 

這樣看法條應該比較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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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680
條件vs負擔:
須附加__,該處分始生效、失效:條件
授予該處分(生效),但須附加__:負擔

樓上似乎在言詞上鑽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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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527

剛剛看了高點的解釋

http://web.get.com.tw/News/Download.ashx?iNews=7181

 

好像有點能理解了...

 

(2.)負擔與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不一樣,對於條件行政機關不能強制當事人履行條件,且條件成就與否仍係於將來不確定的事實,但是對於「負擔」行政機關可以強制行政處分相對人履行,亦即可以加以「行政執行」。

(3.)負擔與停止條件之差異:

在負擔之情形,給予利益之主行政處分一經做成立即生效,並不因未履行負擔而受影響,但將來請求授益處分內容給付時,倘不履行負擔義務行政機關可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或直接廢止授益處分。而附停止條件之行政處分,在相對人未從事特定行為前,主行政處分仍未生效,行政機關亦不能強制相對人履行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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