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某甲因提供不實資料,致原處分機關作成對其不利之違法行政處分,甲一開始自認理虧,以致未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但因該行政處分顯屬違法,實在不甘心,雖然提起訴願期間已過,仍然提出,試問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得為如何之處理?
(A)作成駁回決定並結案
(B)作成駁回決定,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C)作成不受理決定,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D)作成不受理決定,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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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5), B(901), C(4915), D(1240), E(0) #434829

詳解 (共 10 筆)

#696346

先程序後實體---當事人自己超過時間,依訴願法77條第2款做不受理決定,若顯然違法參照訴願法第80條--職權撤銷

駁回是實體決定        所以〈A〉、〈B〉無法選

〈C〉前面是77條第2款,後面是第80條職權撤銷

〈D〉前半段雖然是77條,但是後面是81條---是實體審理,以有理由為前提...再接96條..程序上出問題.所以也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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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299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 ,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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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51
不利處分無關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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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969
直接用80條前段即可


訴願法第80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 ,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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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060
訴願法 第80條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
(共 4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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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82
用數學概念 
不受理部分:參見訴願法77-2

得否撤銷則以下列步驟推斷

<步驟一>

訴願80-1-2
因某甲提供不實資料=其信賴不值得被保護=信賴利益為0

<步驟二>
訴願法80-2-2
公式一:信賴利益>撤銷所為維護之公益=不得撤銷
公式二:信賴利益<撤銷所為維護之公益=得以撤銷

0只能帶入公式二,沒辦法帶入公式一

Ans:不受理+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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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968
直接用80條前段即可 訴願法第80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 ,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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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966

A)當事人自己超過時間,依據 訴願法第77條第2款,應做出 不受理決定。

   B)若顯然違法,依據 訴願法第80,應採取為不受理決定時,且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C)前面(不受理決定)是依據訴願法第77條第2款,後面(職權撤銷原處分)是訴願法

     80 職權撤銷。

  D)前半段(不受理決定)雖然是訴願法第77條,但是後面(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是

        依據 訴願法 第81-----是實體審理,以有理由為前        然而,當事人提起訴願期間已過(構成 訴願無理由 ),依據 訴願法第77條第2款,應        做出 不受理決定。且依據訴願法第80,應採取為不受理決定時,且原行政處分機關        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訴願法第77條第2款: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  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訴願法第80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   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訴願法第81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  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  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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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8063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應該只有保護違法或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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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5371
某甲因提供不實資料,致原處分機關作成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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