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訴願決定?
(A)訴願不受理
(B)訴願駁回
(C)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D)情況決定
統計: A(620), B(5873), C(2277), D(506), E(0) #434874
詳解 (共 10 筆)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14F胡說八道還一堆讚,看了真的會吐血,代表一堆人都在讀死書
無理由駁回和不受理的差別是在於有沒有進入實體審查
看一下訴願法的編排是第77條不受理再來是第79條的駁回
任何案件的審查過程都是先程序後實體
5F的回答就很簡單明瞭
不合程序--不受理
合程序(進入實體),但無理由--駁回
只要理解了就算沒背法條用刪去法也可以得到答案
題目很明白講"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代表已經有實體審查了才會知道原處分內容正當那答案就不會是(A)不受理
既然都認為內容正當了又何必(C)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根本多此一舉阿
(D)情況決定就不用說了,關鍵字"公益"沒出現所以不用考慮
那答案就是(B)訴願駁回合程序,但無理由--駁回
§77(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訴願人不適格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以撤銷、廢止、失效而言,但不包括變更處分在內)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一事不再理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l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l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l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上級幫下級找理由"XD
超白話粗糙理解法:
無理由比較嚴重,機關是不會理你的(駁回),
不管今天明天你還是別人,只要同樣的狀況都無法訴願
不受理是原本你遇到這個情況是可以訴願的
但你因為有所列8項中的狀況(時間過了,格式不合…)
變成機關會說很抱歉我不能受理你的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