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有理由時,訴願管轄機關可能作成之決定類型?
(A)單純撤銷原處分
(B)確認原行政處分無效
(C)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另為處分
(D)撤銷原處分,並自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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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4), B(6788), C(1148), D(3069), E(0) #843262

詳解 (共 10 筆)

#1102760
訴願法第81條(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或另為處分)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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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694
確認訴訟,不須訴願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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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347
我是把(B)確認原行政處分無效 當作確認訴訟的先訴程序
然後確認訴訟又不用先經訴願 故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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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709
(B)確認原行政處分無效 -------...
(共 3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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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251
不知各位有無發現通常撤銷是出於自己本意(...
(共 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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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138
回3F: 訴願法第81條(看2F回覆的紅字部分),受理訴願機關「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所以D選項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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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157
題目是問訴願管轄機關可能作成之決定類型? 
(C)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另為處分 <=可能之一(所以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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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452
謝謝4樓同學回覆,我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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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9094
行程法第1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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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373
對  我也是死在那個並  我想說這樣不就每件都要發回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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