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C)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D)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至遲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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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604), C(523), D(11227), E(0) #843268

詳解 (共 4 筆)

#1102767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8條(時效期間)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10條(書面請求及協議書)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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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434
人民賠償請求權:知二 不逾五(知餓不欲舞)
國家機關求償權:支付賠償金/回復原狀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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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236
國賠法第八條:知起二年;逾五年同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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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085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C) 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D)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至遲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償法第 8 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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