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針對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之事件
(B)須先經撤銷訴願之程序
(C)提起撤銷訴願已逾 2 個月期間,不為決定
(D)延長訴願決定期間已逾 1 個月期間,不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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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3), B(7378), C(1116), D(569), E(0) #843269

詳解 (共 10 筆)

#1140742
有關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A)針對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之事件 →┌違法或不當→訴願法
                                                                  └違法→行訴法
(B)須先經撤銷訴願之程序 →O
(C)提起撤銷訴願已逾 2 個月期間,不為決定 →三個月
(D)延長訴願決定期間已逾 1 個月期間,不為決定→兩個月
 
→行政訴訟法§4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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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867
<比較>*行政程序重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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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099
(A)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分之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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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242
提起撤銷訴願三個月或延長兩個月不為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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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618
因為訴願受理機關可針對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違法與不當,而行政法院僅能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不能審查適當性—>僅違法,用這樣的邏輯可能會比較想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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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217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必先以提起訴願程序但未獲救濟為前提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如有不服得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逕行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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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353
樓上參94年初等考法學大異(47)有最佳解 簡述1.訴訟法第4條只說違法才能撤銷訴訟 2.訴願法第1條包括違法或不當的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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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219
行政處分就算違法有2種還是不能撤銷1.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2.無119條且有存續保護(信賴利益》維護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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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579
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須都先經過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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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869

65 不服經聽證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應如何提起撤銷訴訟? 
(A)經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
(B)經先行程序、訴願程序後提起撤銷訴訟 
(C)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D)不經訴願程序,逕行提起撤銷訴訟
答案:(D)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95 年 - 警察四等#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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