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是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A)對行政命令提起
(B)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須先經訴願程序
(C)須遵守法定起訴期間
(D)原告須主張自己權利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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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32), B(638), C(212), D(809), E(0) #1327763

詳解 (共 7 筆)

#1390732

行政訴訟法

第四條 (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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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849

行政訴訟之類型

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非不當),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訴願前置主義

 

課予義務訴訟

向行政機關請求作成授予其利益之行政處分

訴願前置主義

一般給付訴訟

1.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2.請求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3.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

與行政處分無關

確認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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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653

第4條 (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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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215
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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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有關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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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下列何者不是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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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140

筆記(給自己看)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及撤銷訴訟
訴願決定書送到後2個月
利害關係人知悉時
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第四條(課予義務訴訟)及第五條(撤銷訴訟)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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