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無理由之情況?
(A)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足為正當
(B)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認為,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務之原行政處分並非違法
(C)受理訴願機關在未為決定前,原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機關已作出行政處分
(D)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已被撤銷而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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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1), B(1937), C(1083), D(4879), E(0) #570330
統計: A(1421), B(1937), C(1083), D(4879), E(0) #570330
詳解 (共 10 筆)
#819772
行政處分不存在是屬於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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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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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776
| 第 77 條 |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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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372
如果訴願標的之行政處分是涉及地方自治事項,那訴願審查機關只能對處分有沒有"違法"做審查,而不能對有沒有"合目的"來審查,所以(B)選項審查發現沒有違法,那就依訴願法第79條第3項>>>訴願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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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040
不存在都沒搞頭了還管有沒有理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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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137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者,應如何處理?
(A)為不受理之決定
(B)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
(C)以無理由決定駁回
(D)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普通考試#10511
答案:A
駁回:訴願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1.但原處分雖屬不當,如依其他理由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之
2.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不受理:
例1.簡單講就是你要報考的文件沒有備齊。
例2.或 9/1就要報名截止了你卻10/1才來報名,連收都不收。
無理由駁回:
例1. 你文件備齊了,先收件了,但審查後你資格不符,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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