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屬訴願無理由之情況?
(A)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足為正當
(B)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認為,涉及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務之原行政處分並非違法
(C)受理訴願機關在未為決定前,原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機關已作出行政處分
(D)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已被撤銷而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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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1), B(1937), C(1083), D(4879), E(0) #570330

詳解 (共 10 筆)

#819772
行政處分不存在是屬於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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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949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A)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B)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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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776
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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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372
如果訴願標的之行政處分是涉及地方自治事項,那訴願審查機關只能對處分有沒有"違法"做審查,而不能對有沒有"合目的"來審查,所以(B)選項審查發現沒有違法,那就依訴願法第79條第3項>>>訴願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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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169
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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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040
不存在都沒搞頭了還管有沒有理由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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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868
訴願程序:第一關:受理、不受理(就是看你...
(共 2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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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917
訴願事件有訴願法第 77 條一到八款情事,應為不受理。
受理之後,無理由者(第 79 條第二、三項,第 82 條第二項)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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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137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者,應如何處理? 
(A)
為不受理之決定 
(B)
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 
(C)
以無理由決定駁回 
(D)
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2 年 - 102普通考試#10511

答案:A

駁回:訴願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1.但原處分雖屬不當,如依其他理由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之

2.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不受理:

1.簡單講就是你要報考的文件沒有備齊。

2. 9/1就要報名截止了你卻10/1才來報名,連收都不收。

 

無理由駁回:

例1.        你文件備齊了,先收件了,但審查後你資格不符,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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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7016
程序不合法:不受理實體無理由: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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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30295
未解鎖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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