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種情形,訴願機關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A)對於申請政府資訊公開被駁回之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者
(B)對於命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不服提起訴願,訴願程序中房屋已被拆除者
(C)對於住家前面劃設臨時停車標線不服,而提起訴願者
(D)對於命繳納罰鍰並且已繳納完畢之處分不服,而提起訴願者
統計: A(786), B(6053), C(703), D(2008), E(0) #797181
詳解 (共 10 筆)
如果不先繳納會被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喔!!所以先繳再提訴願~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自應於規定期間內繳納罰鍰,以免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至於訴願後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被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免除訴願人之罰鍰,訴願人原繳納之罰鍰,就原行政處分機關而言,自屬公法之不當利得,原行政處分機關自應返還;原行政處分機關未返還者,訴願人自得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之規定,向原行政處分機關請求返還該不當利得,或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給付訴訟"。
來自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784,&job_id=125353&article_category_id=856&article_id=61150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違法確認訴訟):
(1)行政處分已執行與行政處分消滅不同,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已執行之行政處分,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仍可提起撤銷訴訟,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2)新法(行政訴訟法§6 I)修正為「確認」已執行而無法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對該行政處分於尚未提起撤銷訴訟,而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就已執行或已消滅時,將得以提起違法確認訴訟之對象區分為兩類:A.已執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B.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補充:違法但非無效之行政處分,應經訴願程序後,方得依法提起撤銷訴訟,若原告怠於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聽任行政處分確定,然後再以無起訴期間限制之確認訴訟,向高等行政法院主張行政處分違法,不唯有違訴願前置主義,且提起行政爭訟之法定期間(如復查期間、訴願期間)亦形同虛設,甚且有害法律秩序之安定,故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於原得提起撤銷訴訟之情形下,其提起確認訴訟即為法所不許。
故納稅人如不服系爭營業稅課徵處分,本應提起撤銷訴訟以求救濟,其於復查期間經過後復提起本件系爭稅額繳款書上所載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之確認訴訟,即非法之所許。
參考:公法上確認訴訟
順便要政府還錢 用8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