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責任
(B)公有公共設施係指供一般人民公共使用之公物
(C)公有公共設施專以行政主體所有者為限
(D)建築中公有公共設施尚未完工開放公用之前,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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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173), C(7398), D(1293), E(0) #570339

詳解 (共 10 筆)

#830512
(D)尚未完工則無法交付,所以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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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513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
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國賠法之適用。
例如:既成道路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

參: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8021&ctNode=11600&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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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815

關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橋樑、公園等,在施工建造中亦屬公共設施 
(B)
臺灣電力公司所使用之高壓線鐵塔,並非公有之公用財產,不屬於公有公共設施 
(C)
私人土地上之既成道路,經時效完成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如經機關管理養護,則屬公有公共設施 
(D)
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輸電設備,其鐵路利用關係雖為私法性質,但仍不失為公有之公共設施

104 - 104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行政法#23813答案:A

A.國賠法所稱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已設置完成並供公眾使用者而言。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供公務需要或公眾需要或公眾使用之各種公有公共設施,如道路、橋樑、公園等,必須建造完成,驗收合格並開始使用,使足當知。其僅在施工建造中,尚未完成,以供公務或公眾使用者,既不成設施,自無適用該條項之餘地,若於建設中發生損害情事,僅得依民法(如第189-侵權行為之承攬事項定作人責任)所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

D.鐵路之利用關係雖為私法關係,但鐵路之車站、平交道及輸電設備等,亦皆為公有之公共設施。

BC.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例如既成道路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倘因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而造成人民的損害,即有國家賠償法第3 條的適用。

不以本體所有為限,只要管理權在公部門都適用。所以高壓電塔管理權是私人,他就不是公物他是台電管理的。公營事業中名稱是[公司]的,是依公司法(私法)成立,所以它管理的物品,當然就不是公有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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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641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此種不問公務員的過失與否,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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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975
公有公共設施
不限於歸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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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7958
(C)公有公共設施專以行政主體所有者為限...
(共 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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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953
B 是否有問題 公共設施非以專供公眾使用 例如:禁止公共使用之軍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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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430
公有公共設施  包括供行政機關自身使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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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193

同樓樓上,我也覺得 B 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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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285

回覆12F&14F 禁止公眾使用之軍事設施如供公共目的使用仍屬公共設施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國字第26號民事判決要旨

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者,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怠為修護致該物發生瑕疵而言。又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非以管理或設置機關有過失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有服從特別權力關係義務之人,其本身亦屬人民,故於其執行公務時,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受損害者,亦應得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公共設施係指供公共目的使用之設施而言,非以專供公眾使用者為限;禁止公眾使用之軍事設施如係供公共目的使用,亦屬公共設施,其因軍事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造成之損害,亦應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本件發生事故所在地之系爭港勤艇碼頭位於系爭碼頭,岸上設有廢油庫、岸電箱,廢油庫為供港勤艇處理港內清潔維護及海面浮油清除處理後儲放,及艦艇裝備保養對艙底水所產生含油污水回收之用;岸電箱則為提供各型艦艇執行任務後返港靠泊之日常用電整補之用,業經上訴人自陳在卷,且有上訴人提出之左營港西六碼頭行進路線圖及靠泊示意圖、憲兵司令部高雄寫兵隊101年3月13日憲隊高雄字第000號函、現場測量圖、照片為證,應屬公共設施,雖非專供公眾使用,然參諸前開說明,如其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仍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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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8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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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533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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