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公務員遭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處分,經復審程序遭駁回,應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公務員關係存在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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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21), B(790), C(100), D(785), E(0) #570336
統計: A(9421), B(790), C(100), D(785), E(0) #570336
詳解 (共 10 筆)
#827928
就是要撤銷免職的處分啊,而且若可以提起撤銷訴訟的話就不能先提確認法律關係訴訟(行訴法第6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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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705
1.申請失業救濟金遭駁回,是提課予義務訴訟的拒絕申請之訴(行訴法第五條第2項)
因為這是人民申請,希望行政機關能做成給予失業救濟金的處分
因為這是人民申請,希望行政機關能做成給予失業救濟金的處分
2.公務人員一次記兩大過免職處分,提撤銷訴訟
是因為公務員不想要有這記兩大過的處分,希望自己的身分關係可不受影響
若是選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不作為,等於是要機關再做成另一處分,基於訴訟經濟及行政效能之由,
就直接選擇撤銷訴訟,讓處分不見就可以啦!
是因為公務員不想要有這記兩大過的處分,希望自己的身分關係可不受影響
若是選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不作為,等於是要機關再做成另一處分,基於訴訟經濟及行政效能之由,
就直接選擇撤銷訴訟,讓處分不見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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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383
要打撤銷訴訟,把免職處分幹掉!陳治宇老師都這樣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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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230
樓上,如果人民向公家單位申請東西被駁回,才是課予義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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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956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三項(確認訴訟之要件):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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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8452
回11F,你這樣才叫做無理取鬧
題目中的公務員只是在爭取自己的權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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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396
不是行政訴訟法第四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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