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認其所為之裁量違法時,原則上應如何判決?
(A)應予尊重,不得撤銷
(B)應予撤銷,並就適當之金額自為判決
(C)應予撤銷,判命由行政機關重新自為裁量處分
(D)應予撤銷,並就最低度之罰鍰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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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1316), C(8663), D(54), E(0) #570334
統計: A(235), B(1316), C(8663), D(54), E(0) #570334
詳解 (共 10 筆)
#1342106
一個觀念
基本上 "行政法院"
不太會做成"行政處分"(XX判決)
他會撤銷原處分,叫原處分機關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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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734
第201條-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 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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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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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86年2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會議日期】民國86年0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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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說:科罰部分全部撤銷。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既明定採從新從輕原則,自應適用有適用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修正後營業稅法規定,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適用修正前營業稅法處罰,無可維持,應併予撤銷(本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二○號判決)。其立論基礎,係認處罰金額(依倍數計算)多寡,屬行政裁量權範圍,基於司法不宜干涉行政權,原處罰鍰既經撤銷命由原處分機關依法重為處分,則由其依職裁罰即可,毋須由本院為逕定科罰金額之變更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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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多數採甲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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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www1.hl.gov.tw/webplaw/data/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02.htm#_民國86年(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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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717
我記得以法律的規定(B)(C)都可以,只是實務上從未發生過法院自為判決的例子,習慣都是發還行政機關重新處分,目前只有1件是法院自為判決,但有幾萬件都是發還行政機關 by吳庚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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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461
若為B
法院違背專屬權限
要代行處分應該也是上級機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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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332
To 5F,一定不是行訴200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也就是,行訴200條適用於「課予義務訴訟」
此題之罰鍰為負擔處分,因此行訴200條與此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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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53
行政訴訟法第201條 - 違法裁量行為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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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903
行政訴訟法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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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503
這是舊題目還是法條有修正?我看201是〝得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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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26
是不是也可以參照,行訴200條第1項第3.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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