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參與招標廠商 A 經檢舉於 95 年 3 月之前有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然遲至 98 年 10 月 28 日始以北市市工字第 000 號函認定成立,乃處分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此違法行為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95 年 2 月5 日)起算 3 年,迄 98年 2 月 5 日屆滿
(B)系爭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未逾越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法,屬契約行為
(D)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除影響其名譽外,並使其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限制或禁止其為一定行為),具有行政罰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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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9), B(607), C(267), D(5825), E(0) #434825

詳解 (共 10 筆)

#733555
(A)對於此違法行為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95 年 2 月5 日)起算 3 年,迄 98年 2 月 5 日屆滿 ------>應是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或結果發生時起算
(B)系爭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未逾越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該處分係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本題是在95年3月違反,但98年10月才予以處罰,超過三年了。
(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法,屬契約行為 ------>應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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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3838

整理~

某參與招標廠商 A 經檢舉於 95 年 3 月之前有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然遲至 98 年 10 月 28 日始以北市市工字第 000 號函認定成立,乃處分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此違法行為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行政罰法施行之(95 年 2 月5 日)行為終了之日(95/3)起算 3 年,迄 98年(3月) 2 月 5 日屆滿 

(B)系爭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逾越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大家在吵的D,就是這裡:(98年3月就滿三年了)已逾越三年時效,所以B錯

(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法,屬契約行為,D已經說是行政罰,整理上述應是行政處分性質,所以C錯
(D)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除影響其名譽外,並使其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限制或禁止其為一定行為),具有行政罰之性質

所以要選DD選項單純引用:政府採購法 103條,無關乎本案例。無論我們怎麼分析這個案例,法條文字就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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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789
(D)只是說明"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有什麼效力及性質,並沒有要你判斷在這個案例中是否成立,題示選"正確的"所以只要效力及性質說明是正確,就可以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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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491
首先,不得不說題目出的極爛,必須抱怨一下,因為根本文字遊戲,請看好選項a到d敘述
a提到"裁處權時效",那就是要依"行政罰條文"判斷,參27條2項,可知不是以施行日起算,故錯

b亦提到裁處權時效,跟a一樣判斷,要找行政罰法條27條1項,明顯超過3年,故錯

c並非是契約行為,因為是機關單方刊登處分,所以是一個行政處分,又因其是不利的,所以是不利的行政處分(行政罰就是一種)

d為什麼對,不是超過裁處權時效3年嗎?
那是因為選項d並沒有提到"行政罰條文",只有說他有行政罰"性質"
大意就是,裁處機關不認為依"政府採購法"刊登行為是行政罰的一種,但後來法院會議解釋這種處分,有行政罰之"性質",所以類推適用3年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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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338

本題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http://jirs.judicial.gov.tw/FINT/FINTQRY04.asp?hir=all&N0=&sel_jword=&N1=&N2=&Y1=101&M1=6&D1=1&Y2=101&M2=6&D2=30&kt=&kw=&keyword=&sdate=20120601&edate=20120630&ktitle=&lc1=&lc2=&lc3=&hi=all&EXEC=%ACd++%B8%DF&datatype=dtype&typeid=C&recordNo=1

機關因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依同法第 102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為不利之處分。其中第 3  款、第 7  款至第 12 款事由,縱屬違反契約義務之行為,既與公法上不利處分相連結,即被賦予公法上之意涵,如同其中第1 款、第 2  款、第 4  款至第 6  款為參與政府採購程序施用不正當手段,及其中第 14 款為違反禁止歧視之原則一般,均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自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其餘第 13 款事由,乃因特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無違反義務之行為,其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應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之 3  年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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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637

C 的部份依政府採購法通知將刊登政府公報的作法---個人認為應該是屬於---行政處份

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 審標、決標之爭議,屬於公法上之爭議,為最高行政法院院97年5月份 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肯認。而決標後,係因採購  契約履約問題所生爭議,則屬私權糾紛,亦為最高行政法院院93年2月 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結論。

政府採購契約雖屬私經濟行為,惟採購法第74條規定  廠商對於採購過程中所生之爭議  得提出異議與申訴  而受理審議之審議委員會之決議  視同訴願決定    另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   提起訴願以不服行政處份為前提    故可認定該項通知為行政處分

 

如有錯誤  敬請指正  謝謝

 

和101年原住民三等特考行政法申論題第一題第2小點題目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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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051
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後,即發生剝奪其參加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資格之結果,本質上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核屬行政罰法第2條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自應適用有關行政罰之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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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945

如同6F講的本題考最高行政法院101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配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共14款一起看會比較清楚

加上補習班老師解題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一項只有第13款的破產之程序中被公告的廠商不是行政罰

其他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各款情形

依同法第 102條第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均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自屬行政罰

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 1項所定 3年裁處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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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2070
某參與招標廠商 A 經檢舉於 9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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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400
裁罰性不利處分
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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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69490
未解鎖
(A)對於此違法行為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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