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 與 B 共有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對於該筆土地,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A)移轉所有權
(B)設定負擔
(C)拋棄土地所有權
(D)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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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9), B(1967), C(250), D(5174), E(1) #434813

詳解 (共 10 筆)

#744908
題目根本沒說是"公同共有",我認為應該用的是823條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重點在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民事判決,判示:「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因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同條項但書亦定有明文,該但書規定,旨在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如已闢為道路之共有土地,因係供公眾使用,事涉公益,自應認屬因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即可明證。
237
2
#1022977
(102高考法制)
2 A 為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對於該筆土地,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A)將土地予以出售 
(B)將土地設定抵押權 
(C)將土地出租他人使用  
(D)向無權占用之他人主張不當得利
若將既成道路出租他人使用,會妨礙原公物使用之目的

(102高考)
2A 與 B 共有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對於該筆土地,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A)移轉所有權 
(B)設定負擔 
(C)拋棄土地所有權 
(D)分割共有物
共有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若分割共有物會造成公物關係破滅
152
4
#794208
其實是考行政法院判例內容: 本題相當冷門,不是在考一般我們在提到「公用地役關係」時經常提到的釋字400號解釋,而是考一則非常「老」的行政法院判例: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判 例:「本件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原告雖仍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依據此一見解,「移轉所有權」、「設定負擔」、「拋棄土地所有權」均不至於違反既成道路公眾通行之目的,惟D選項的「分割共有物」,對於公眾通行比較可能會產生不利之影響,故選D。
來自http://www.ezup.com.tw/Article.aspx?Theme=25102311047441112&Group=91202311044345119&Article=30202511049044022&p=1
112
1
#694385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58
9
#851319
另補充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945號判決要旨:
公用地役關係依其使用目的及性質不能分割,應由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保持共有。
55
1
#744870
不可出租,但可設定移轉所有權的負擔,如出售。

公物原則上不得為交易之標的 ,但如私人保有所有權,於不妨害公物合於目的之使用下,可轉讓所有權(林清  行政法)
33
0
#3869824

公用地役用物的四個限制:
1.不融通性
2.不可強制執行
3.不可時效取得
4.不可徵收
基本上以上四個都有例外的存在,這邊不再贅述

過去的最高法院58年2431號判例、69年1831號判例,指出共有道路的共有人不得分割道路,但可以設定地役權,因為如果能分割的話,會破壞共有物的目的(既成道路)因此屬於民法第823條但書例外不能分割得情形,總之就是土地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至於為何能移轉所有權,因為移轉後還是要當道路使用,對既成道路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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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94254
之前有和朋友討論這題

XD...這題應該是『郵件投遞錯誤』(呵)

應該要出在法緒

去翻翻『民法§829』吧~

17
7
#4771085
就是不得違反其作為公眾通行的目的。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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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582
請教應如何除去公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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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51991
未解鎖
公同關係存續中, 各公同共有人, 不...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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