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 與 B 共有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對於該筆土地,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A)移轉所有權
(B)設定負擔
(C)拋棄土地所有權
(D)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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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38), C(49), D(722), E(0) #1502546

詳解 (共 5 筆)

#1641924
(102高考法制)2 A 為某具有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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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4495
原告雖仍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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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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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取得管理權或他物權,使該項動產或不動產成為他有公物,以達行政之目的。此際該私人雖仍保有其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則應受限制,不得與行政目的相違反。本件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原告雖仍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原告擅自將已成之道路廢止,改闢為田耕作, 被告官署糾正原告此項行為,回復原來道路,此項處分,自非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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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013
除了行政法院45 年判字第 8 號,另外也可以參考最高法院58年2431號判例69年1831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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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58年2431號判例:
要旨:
共有道路,除請求分割之共有人,願就其分得部分土地為他共有人設定地
役權外,原則上不得分割。原審以系爭共有道路,因該土地之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駁回上訴人分割之請求,於法尚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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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69年1831號判例:
要旨:
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如為道路) 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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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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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853
這題算是非常冷門的題目,依據行政院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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