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工局)為興建北宜高速公路某路段工程需要,需用宜蘭縣內數筆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報經內政
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會議通過,並經內政部函核准徵收,宜蘭縣政府公告徵收。地主 A 如認本案違法強行徵收,未踐行協議
價購程序,又徵收補償價額太低,不服徵收處分,欲提起訴願。依法應向下列何者提起?
(A)國工局
(B)內政部
(C)宜蘭縣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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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604), C(179), D(1324), E(0) #1502551
統計: A(76), B(604), C(179), D(1324), E(0) #1502551
詳解 (共 8 筆)
#2263577
內政部核准,向內政部上級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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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8262
土地徵收
徵收處分機關:內政部(中央主管機關) (核准徵收)
執行徵收處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主管機關) (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發給補償)
*注意題目問訴願人〈不服的事項是什麼〉→答案不同
Q:不服徵收決定→訴願管轄機關:行政院
(向做成徵收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Q:不服公告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
(向做成公告、補償決定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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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761
只有內政部才能徵收土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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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268
徵收處分性質上屬於「形成處分」,發生剝奪被徵收地及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之法律效果。
參土地徵收條例第18 條第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徵收處分之原處分機關應為中央之「內政部」,
訴願管轄機關是「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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