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參與招標廠商 A 經檢舉於 95 年 3 月之前有偽造、變造履約相關文件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然遲至 98 年 10 月 28 日始
以北市市工字第 000 號函認定成立,乃處分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此違法行為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95 年 2 月 5 日)起算 3 年,迄 98 年 2 月 5 日屆滿
(B)系爭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未逾越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法,屬契約行為
(D)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除影響其名譽外,並使其自刊登之次日起 3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
商(即限制或禁止其為一定行為),具有行政罰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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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96), C(45), D(882), E(0) #1502558
統計: A(129), B(96), C(45), D(882), E(0) #1502558
詳解 (共 4 筆)
#1585765
行政罰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
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
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故(C)選項之內容應屬裁罰性不利處分中『影響名譽之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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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7661
資料來源為摩友(Lindsay Chen):
(A)對於此違法行為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行政罰法施行之日(95 年 2 月5 日)起算 3 年,迄 98年 2 月 5 日屆滿
-->應是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或結果發生時起算
-->應是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或結果發生時起算
(B)系爭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處分,未逾越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
-->該處分係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本題是在95年3月違反,但98年10月才予以處罰,超過3年了。
-->該處分係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依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本題是在95年3月違反,但98年10月才予以處罰,超過3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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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616
請問C選項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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