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訴訟權能(訴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功能在於限制原告之資格
(B)目的在於排除民眾訴訟制度
(C)法條中多出現「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D)係為確保合法之行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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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704), C(105), D(502), E(0) #1533411
統計: A(208), B(704), C(105), D(502), E(0) #1533411
詳解 (共 4 筆)
#2202852
訴權=當事人要求法院判決之權利,簡單來說就是「有訴權才有資格提起告訴、不是什麼人想告就能告的」
(A)---正確,訴權就是規定特定資格者才可提告
(B)---正確,民眾訴訟制度=「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C)---正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即撤銷訴訟的要件之一(另參行訴第4條)
(D)---錯誤,合法性的審查是建立在訴訟成立後,而訴權是訴訟成立前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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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315
想問一下 權能 訴訟成立後就完全不相干了嗎? 不是有共同利益的人也能被指定參加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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