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關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之自治事項,係由《憲法》直接規定
(B)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無創制、複決之權
(C)國家法律得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
(D)事項屬於中央或地方權限有爭議時,由行政院院長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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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47), C(1744), D(110), E(0) #3100929
統計: A(202), B(47), C(1744), D(110), E(0) #3100929
詳解 (共 2 筆)
#5953830
憲法就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分別列舉中央與地方權限,並就(A)未明文規定 之剩餘權分配,依均權理論設有基準性規定。
我國憲法的制度
1.採用均權制。
2.將事權屬於中央者,列舉劃歸成中央專屬權。(憲法第107條、108條)
3.將事權屬於地方者,列舉劃歸成地方專屬權,但僅限於(B)行政與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仍屬於中央。
4.未列舉的事權,有全國一致性的,即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性的,即屬於省,有一縣性質的,屬於縣。(憲法第111條)
5.若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憲法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D)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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