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者非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A)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B)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C)辦理房屋貸款
(D)轉存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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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70), C(4778), D(68), E(0) #655414

詳解 (共 1 筆)

#935083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

    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3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

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4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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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3350
未解鎖
依照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8條,郵政儲金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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