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者非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A)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B)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C)辦理房屋貸款
(D)轉存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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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70), C(4778), D(68), E(0) #655414
統計: A(179), B(170), C(4778), D(68), E(0) #655414
詳解 (共 1 筆)
#935083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
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3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
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4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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