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何項敘述為正確?
(A)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登記簿不需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
(B)主張時效完成申 請地上權登記,如審查無誤,須公告十五天
(C)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人與債務人須為同一人
(D)承攬人依民法 第五百十三條規定,申請抵押權登記時,其承攬契約經公證者,可單獨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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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54), C(20), D(758), E(0) #969246

詳解 (共 4 筆)

#1234223

B:主張時效完成申 請地上權登記,如審查無誤,須公告【15天】,應為……須公告【30天】。

土地登記規則

第118條

Ⅰ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時應提出【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及【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Ⅱ前項登記之申請,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
Ⅲ【公告期間為30日】,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Ⅳ土地所有權人在前項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依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
Ⅴ前4項規定,於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農育權登記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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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026

A: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登記簿【不需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應為……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

土地登記規則

第115-1條

Ⅰ申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契約書所載之擔保債權範圍】。

 Ⅱ前項申請登記時,契約書訂有原債權確定期日之約定者,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於設定登記後,另為約定或於確定期日前變更約定申請權利 內容變更登記者,亦同。

 Ⅲ前項確定期日之約定,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其因變更約定而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自變更之日起,亦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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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211

D:

土地登記規則

第117條

承攬人依民法第513條規定申請為抵押權登記或預為抵押權登記,應提出第34條及第40條規定之文件,並應提出建築執照或其他建築許可文件,會同定作人申請之。【但承攬契約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定作人。
Ⅱ承攬人就尚未完成之建物,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暫編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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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232

C: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抵押人與債務人【為同一人】,應為……抵押人與債務人【不須為同一人】。

民法

第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土地登記規則

第111條

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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