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下列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B) 對法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抗告
(C) 聲明異議,得逕向該管法院簡易庭提出
(D)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提出抗告
統計: A(284), B(2032), C(119), D(75), E(0) #559953
詳解 (共 5 筆)
(A)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社維法第59條)
(B)對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抗告。(社維法第57條)
(C)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提出。(社維法第55條)
(D)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社維法第55條)
行政執行法對於拘提及管收的抗告期限才是10日。(準用民事訴訟法之程序)
(A) 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5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II.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V(B) 對法院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抗告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7 條
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II.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III.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C) 聲明異議,得 經原處分警察機關 逕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
(D)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提出抗告
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聲明異議」,對於「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聲明異議」之「裁定」,「不得」「抗告」。無後續救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5 條
I.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D
II.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