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行為,下列何者屬於由法院簡易庭所管轄者:
(A) 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聽勸阻
(B)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
(C) 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
(D) 於公共場所酗酒滋事,不聽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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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8), B(292), C(143), D(535), E(0) #559955

詳解 (共 4 筆)

#912912
(A)社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B)(C)(D)同法第七十二條,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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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69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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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聽勸阻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

 

二、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

 

 

 

 

(B)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

 

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第 2 款,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C) 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

 

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第 3 款,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D) 於公共場所酗酒滋事,不聽禁止

 

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第 1 款,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D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B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C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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