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內使用人屆期不繳納管理機構收取之費用者,加徵之滯納金額,以應納費額之多少比例為限? (A) 百分之五 (B) 百分之十 (C) 百分之十五 (D) 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