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有關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精測試者,警察得對之進行強制採檢之法律規定,與下列何種基本權利無關?
(A)人身自由
(B)遷徙自由
(C)資訊隱私權
(D)身體不受傷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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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545), C(101), D(83), E(0) #3234433
統計: A(29), B(1545), C(101), D(83), E(0) #3234433
詳解 (共 2 筆)
#7062869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有關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精測試者,警察得對之進行強制採檢之法律規定,與下列何種基本權利無關?
(A) 人身自由✔️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理由
(C) 資訊隱私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理由
(D) 身體不受傷害權✔️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理由
- 這個問題涉及的是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 該判決認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定者,應由警察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現第6項),涉及對人民的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身體權(亦稱身體不受傷害權,憲法第22條保障)及資訊隱私權(憲法第22條保障)的重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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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1號 判決日期111年02月25日 理由 壹、聲請案相關事實、當事人陳述要旨、相關法規範之沿革等 一、聲請案相關事實 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玉原交易字第1號及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所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2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4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八(二)4及警察人員對酒後駕車當事人實施強制作為應注意事項第2點三(二)3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二),均牴觸憲法,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於107年8月20日分別具狀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 綜上,系爭規定一對於受強制移送實施血液等檢體之測試檢定者,就其受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A)、身體權(C)以及資訊隱私權(D),均已構成重大限制,本庭就其合憲性應予以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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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民有居住、遷徙、出境、入境的自由,與強制採集血液檢體進行酒精測試的行為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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