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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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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正式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教育專業#7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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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正式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教育專業#77239 |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臺南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正式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教育專業#77239
年份:
108年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國小
17.依照教育基本法第二條規定,下列何者是教育權的主體?
(A)教師
(B)國家
(C)人民
(D)學生。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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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魚兒
B1 · 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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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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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B2 · 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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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第 2 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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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owort
B3 · 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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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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