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指出,下列何者是教育權的主體?
(A)教師
(B)學生
(C)人民
(D)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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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25), C(4683), D(7), E(0) #35420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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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 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 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 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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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指出"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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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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