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指出,下列何者是教育權的主體?
(A)教師
(B)學生
(C)人民
(D)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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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39), C(502), D(4), E(0) #352206
統計: A(3), B(139), C(502), D(4), E(0) #352206
詳解 (共 1 筆)
#3922398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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