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或
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幾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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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個月;一年
(B)一個月;二年
(C)二個月;一年
(D)二個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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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4), B(6332), C(242), D(143), E(0) #1458234
統計: A(704), B(6332), C(242), D(143), E(0) #1458234
詳解 (共 7 筆)
#2612636
可解除期限: 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不得解除保險契約期限: 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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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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