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關於其處罰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 確?
(A)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經再通知,逾期三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B)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C)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經再通知,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D)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罰鍰,經再通知,逾期三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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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486), C(33), D(35), E(0) #1305595

詳解 (共 2 筆)

#1462445

第 24 條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 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 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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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汽車駕駛人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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