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幾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E)以上皆非
統計: A(10), B(31), C(287), D(0), E(14) #164756
詳解 (共 2 筆)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27 條[公務人員退休法107.11.21廢止]
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
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四條第六
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
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73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九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法規引用網址:
公務人員退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0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80034
行政程序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