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什麼,以作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A)分層負責明細表
(B)職務說明書
(C)工作規範
(D)職務列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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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867), C(49), D(65), E(0) #164766

詳解 (共 4 筆)

#754468
第 7 條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 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 核之依據。
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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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78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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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506
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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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115

(A)分層負責明細表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B)職務說明書

任用法第 7 條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

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

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

(C)工作規範

(D)職務列等表

任用法第 6 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

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

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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