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依規定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
(A)代理
(B)權理
(C)綜理
(D)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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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17), C(1), D(4), E(0) #164772
統計: A(18), B(217), C(1), D(4), E(0) #164772
詳解 (共 2 筆)
#217432
選項四個意義分別為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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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8747
一、代理:
代理的情形有二:
(一)派代:
用人機關對所擬任的人員,以本機關的人事命令,指派其暫先代辦處李某依職務的行為。(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
(二)職務代理:
為原任該一職務之人員,因請假、進修、服役等,暫時離開其職務、或不能執行其職務、或已卸卻其職務,未正式任用新人補實該缺之前,依規定暫由他人代為辦理該職務工作。
二、權理:
係指依法指派具有某一官等較低職等任用資格人員,擔任同官等內一較高職等職務,但以權理高二職等為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
三、綜理:綜合管理
四、兼代:指派人員代理執行差假或懸缺所遺之職務(以主管職務為主)。
參考資料:
1. https://class.kh.edu.tw/5697/forum/subject_content/34
2. 教育百科
3. 徐有守,郭世良 (2019)。考銓制度(增修四版)。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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