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1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授信法規#113484
年份:112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17.台北地院審理中之返還借款訴訟,被告連續二次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再通知被告到場 (B)法院得依職權由原告辯論而為判決 (C)停止訴訟四個月 (D)移送上級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