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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1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授信法規#113484 |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1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試題:授信法規#113484

年份:112年

科目:初階授信法規

17.台北地院審理中之返還借款訴訟,被告連續二次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再通知被告到場
(B)法院得依職權由原告辯論而為判決
(C)停止訴訟四個月
(D)移送上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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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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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院得依職權由原告辯論而為判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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