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直轄市之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時:
(A)須送行政院備查
(B)須送行政院核定
(C)須送立法院備查
(D)須送立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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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 B(3462), C(531), D(712), E(0) #223218
統計: A(672), B(3462), C(531), D(712), E(0) #223218
詳解 (共 10 筆)
#816831
( 有罰則(議決後) ==> 核定 ==> 發布 ==> 備查 )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
行政院(直轄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市)政府)核定後發布;
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轉 行政院 備查;
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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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521
給大家一個方便的記法:
核定: 由上級機關決定後才能實行。 (沒有自主權,必須上級機關同意才行)
備查:原機關執行完後報告上級機關。(有自主權,執行完跟上級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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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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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628
| 第 26 條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 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 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 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 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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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51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 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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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12
地方制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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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021
議決後-核定
發佈後.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備查
所以.一般來說都是請行政院 核定 這樣說 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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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37
我知道了!因"備查"是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而不是直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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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432
須送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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